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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提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组成人员人选的,显然属于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任命权范围,可视为提名类议案。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宪法权限范围内通过运行立法权力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统一的过程,以此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这三种审查都非对争议的审查,而是在书面审查的前提下,配合调研、咨询、约谈等非正式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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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都要有对应的法律规范,确定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该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政治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26]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潘嘉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191页。当然,并非所有由政治和行政机关决定的都是政治问题,即政治问题理论并不排斥所有的政治问题,如2000年裁决的布什诉戈尔[⑥]案件有关总统选举问题。换言之,如果一部法律的目的正当,但手段过当,该法同样违宪。

这方面,我国合宪性审查与改革前的法国宪法委员会差可比拟。[25]限制最小是指虽然政府追求的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但是,当同样的目的可以通过较少限制手段达到时,不能对个人基本自由施以不必要的负担。合宪性审查往往离不开其他专业知识的支持,如果每当涉及其他专业问题时就放弃合宪性审查,那么不只是国家的财政和经济行为,在政治、文化、宗教、科技、体育等诸多领域的行为均可以逃避宪法的约束。

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收支平衡原则,该原则又被称为不列赤字原则。[5]Horst Kratzmann, Verschuldungsverbot und Grundrechtsinterpretation, Berlin 2000, S.18. [6]Bernd Huber, Schriftliche Stellungnahme fuer die Anhoerung der Foederalismuskommission II zu den Finanzthemen am 22. Juni 2007, KomDrs.018, Berlin 2007, S.2. [7]Rolf Schmidt, Die neue Schuldenregel und die weiteren Finanzthemen der zweiten Foederalismusreform, in: DVBl.2009, S.1274f. [8]Hermann Puender, Staatsverschuldung, in: Isensee/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V, Rechtsquellen, Organisation, Finanzen, 3 Aufl., Heidelberg 2007, §123, Rn.55. [9]Rolf Schmidt, Die neue Schuldenregel und die weiteren Finanzthemen der zweiten Foederalismusreform, in: DVBl.2009, S.1275. [10]参见前注[4],冉富强文。[6]当然,国家通过举借债务资助经济的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调控经济周期和阻止经济衰退,在经济学界争议很大。预算原则是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等各个预算环节均应当遵守的原则。

效率原则需要考量在实现目标过程和结果上的一切财政成本和收益,因此国家举借债务对公共财政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均应纳入考量范围。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我国宪法还规定了若干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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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权衡成本和收益的同时还应当考虑成本产生和收益实现的可能性等因素。与此相应,最近数十年,各国政府纷纷以举借债务的方式来满足不断增加的财政需求,举借债务已成为各国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最为便捷的手段。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0期。在征税与举债之间,国家倾向于选择后者主要是考虑到这一手段的政治阻力明显要小。

对未来的财政预算而言,在排除被给付法所确定的支出之后,偿还以往的债务和利息将要耗费大量的财政资金,即使在预算周期内仍存在预算空间,当然,这一空间也极为有限。[45] 即使合宪性审查结果能够及时产生,在举借债务行为被认定为违宪的情况下,是仅超出宪法边界的举债额度违宪还是整个预算均被认定为违宪呢?又应当如何对待违宪的举债收入呢?对于法律规范,若某一规范被认定为违宪,通常并不影响法律的其他条款。在本文中,国家举借的债务是指国家或其设立的公共机构以公开发行、直接举借或其他方式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社会公众筹措的,承诺在未来某个特定时期偿还的债券、借款或保证。在过去,我国财政预算的主要目的既不是约束和调控行政活动,也不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而是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据此,宪法平等权条款必然要求国家考虑和尊重未来纳税人的利益,进而要求对国家举借债务行为进行正当性审查。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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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收支平衡属于预算制度中的原则,而非规则,但宪法仍要求其最大化实现,国家不得彻底满足于形式上的收支平衡。其次,在财政预算领域,除了预算执行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是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

提高对财政预算问题的合宪性审查强度不但不会提高民主合法性,而且可能使合宪性审查与民主原则之间产生张力,无助于改变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分配。国家不得因为年度收入已经可以满足当年的支出需求而停止征税,毕竟税收已经被法律所确定,停止征税不符合法治原则。[37]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举借债务不仅不应当受到平等权的限制,而且还应当被视为平等权的要求呢?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至少忽视了三个问题。3.收支平衡原则 为了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民主合法化功能,世界上很多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对预算设定了一系列原则,即所谓的预算原则。可见,仅当财政允许时,国家才可以通过增加成本将目标最大化实现,而在国家实施举借债务行为的那一刻便已经达到了可能性的边界,否则将不存在不可能。国家举借债务不仅不是效率原则的要求,而且还可能违反效率原则。

与此相应,基本权利早已从主观权利发展为同时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属性的规范,基本权利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基本权利主体是否已经出生甚至是否可以亲自主张这一权利,其作为客观价值决定不仅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而且应该被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方针与推动力。然而,如果将举借债务获得的收入视为可以平衡支出的财政收入,那么必然导致国家可以较轻松地满足收支平衡原则的要求,国家既可以放弃采取增加税收、削减福利等不得民心的措施,又无需实施缩减行政支出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手段。

审计机关完全可以在预算编制和审批环节扮演咨询顾问的角色,通过提前介入的方式弥补事后审计的不足,从而使预算在编制和审批环节就可以更好地体现出科学性与合理性。在此,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国家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均无法使这一不平等对待行为正当化,[41]正当化理由只能存在于宪法自身之中。

宪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存在于宪法的各个领域,并非财政宪法所独有,应通过调整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和强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而非简单地否定或削弱某些部门宪法的效力。[46]虽然这一观点更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预算的稳定性,但并不具备合理性。

[51]Vgl. Henning Tappe, Das Haushaltsgesetz als Zeitgesetz – Zur Bedeutung der zeitlichen Bindungen fuer das Haushalts- und Staatsschuldenrecht, Berlin 2008, S.304. 作者简介:陈征,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般认为,代际关系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生活在同一时代的相邻几代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共时性的代际关系,往往体现为代际之间的直接交往。是否应当通过增加成本来增扩目标,即扩大国家的财政活动。可见,在社会国的发展与预算的民主合法化功能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当前这一代人民的意愿应当同时顾及未来人民的利益,考虑到代际之间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如前所述,国家举借债务涉及的群体可能是尚未出生的未来纳税人,这一群体是否属于宪法平等权的主体呢?事实上,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资格并不局限于出生之后至死亡之前的阶段,例如胎儿作为生命权的主体已经获得广泛认可,[34]而人在死亡后同样可以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若预算执行机关在代议机关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行为则具有事务与内容合法性。基于上述原因,虽然当前一代的财政支出可能构成对未来的投资,但这无法完全使国家举借债务行为正当化。

收支平衡原则的根本意义是在特定财政周期内禁止国家实施那些无法通过财政收入覆盖的财政支出行为,若一切支出都可以被举借债务获得的收入所覆盖,则该原则将失去意义。国家的财政预算是国家各类行为的财政基础,在给国家留出财政活动空间的同时也约束了国家的财政活动。

此外,即使不跨越代际展开探讨,而是将目光局限于同一代纳税人,国家举借债务的行为也可能涉及平等权。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国家举借债务也可能具有合理性。债权人在与国家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年度预算会违反宪法,国家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应直接影响国家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与民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可比性。然而,若认定整个年度预算违宪,后果和影响将变得更为复杂,这必然会影响国家在这一年度内的全部财政任务,包括那些被宪法和法律明确要求的财政任务,这不符合法治原则。

然而,我国宪法学界对立法的关注远多于预算。在财政宪法领域,宪法的框架秩序特征尤其不得被颠覆。

这一方面意味着宪法平等权条款构成国家举借债务行为的界限,另一方面表明其同样未绝对禁止国家举债。与民主原则类似,效率原则同样不可能完全禁止国家举借债务。

然而,宪法是具有长期效力的根本价值,是跨越代际的人民的共识,未来的人民应当被视为明天的主权所有者,[16]他们的利益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绝不可能允许当前人民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未来人民的痛苦之上。该第一个含义将成本确定,要求收益的最大化,通常被称为最大化原则(Maximalprin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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